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林**、林**、黄**、陈**、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福安支行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达成和解且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限公司福安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97元,减半收取为5298.5元,由原告中国工**限公司福安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