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于**、夏**、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于**、夏**、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已偿还申请人53500元,被执行人夏**已偿还申请人53300元,已履行其还款义务。经调查,现被执行人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鼎民初字第27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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