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兴业银**福鼎支行与林**、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福鼎支行与被执行人林**、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鼎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查封被执行人陈**、李*和共同共有坐落于福**地产一处,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兴业银**福鼎支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鼎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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