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史**、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史**、林**、王**、陈**、谢**、陈**、林**、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06月0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所有的坐落于福鼎市房地产,查封了被执行人林**所有的坐落于福鼎市房地产,查封被执行人王**所有的坐落于福鼎市房地产,但暂时无法变现。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4)鼎民初字第25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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