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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司福鼎支行与被告章**、邓**、章**、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福鼎支行与被告章**、邓**、章**、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司福鼎支行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以被告章**已还清欠款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福鼎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86元,减半收取54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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