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福鼎**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福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福建**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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