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福鼎**有限公司诉被告池长涨、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福鼎**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池长涨已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池长涨、林**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福建福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