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兴业银**福鼎支行与王**、福鼎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福鼎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福鼎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鼎民初字第18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福鼎家**有限公司在兴**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福鼎家景**有限公司在兴**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774864.8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福鼎家景**有限公司在兴**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774864.8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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