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黄**、福建**有限公司、王**、蓝**、吴邦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760元,减半收取11880元,由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