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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黄**、福建**有限公司、王**、蓝**、吴邦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黄**、福建**有限公司、王**、蓝**、吴邦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760元,减半收取11880元,由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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