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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与中国农业**鼎市支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福鼎市支行与被告张**、尹**、吴觉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福鼎市支行于2015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福鼎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福鼎市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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