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福鼎**有限公司与被告夏**、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福鼎**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福鼎**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福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1元,减半收取550.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