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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与中国农业**鼎市支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福鼎市支行与被告黄品印、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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