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福鼎市支行与被告黄品印、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诉被告刘**、陈**、陈**、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兴业银**福鼎支行与王**、福鼎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许**、曾**、余**、林**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福建福鼎**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林**、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曾国*与中国邮政储**鼎市支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董**与福建福鼎**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邮政**司福鼎市支行与被告张**、蔡**、郑**、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邮政**司福鼎市支行诉厉尚*、朱**、张**、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国邮政**司福鼎市支行与被告林**、余**、林**、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1344中国邮政**司福鼎市支行与梁**、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