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福鼎市支行与被告厉**、朱**、张**、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1元,减半后收取525.5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