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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6中国邮政**司福鼎市支行与钟**、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福鼎市支行与被告钟**、李**、何**、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司福鼎市支行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司福鼎市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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