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福鼎市支行与被告章**、林**、马邦道、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司福鼎市支行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另行协商还款事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97.5元,减半收取398.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