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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安阳头支行与福建**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亿宁工贸有限公司、福建**限公司、韩**、刘*、林**、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工**限公司福安阳头支行诉称,被告福安市亿宁**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6日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到期日为2013年11月8日。被告福**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双方签订了保证合同;被告韩**、刘*、林**、林**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截止2014年2月20日结欠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109293.11元。为此,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福安市亿宁**限公司、福建**限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109293.11元(计至2014年2月20日止,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2、被告韩**、刘*、林**、林**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现原告以民事案件起诉不当,应予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工**限公司福安阳头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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