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福鼎**有限公司与被告梁**、谢**、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福建福鼎**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褚**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黄**、陈**、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邮政**司福鼎市支行与庄**、董**、董**、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福鼎**有限公司诉朱**、温平妹、李**、蔡如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福建省**限责任公司、邱**、卢**、王**、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邮政**司福鼎支行与被告陈**、庄**、章**、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史**、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许**、曾**、余**、林**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工商**安东凤支行与福建**限公司、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工商**安阳头支行与福建**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