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福鼎市支行与被告胡*、黄**、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福鼎市支行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三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福鼎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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