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福鼎市支行诉被告郑**、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于2014年8月6日以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亦向原告归还所欠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福鼎市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郑**、陈**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福鼎市支行撤回对被告郑**、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福鼎市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