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福建福鼎**有限公司与林**、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福鼎**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林**、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福鼎**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福鼎**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林**、李**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福建福鼎**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林**、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福建**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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