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福安支行与被告刘**、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配合履行合同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福安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178.5元,由原告中国**福安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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