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周宁县支行与陈**、陈**,李**、叶**、叶**、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司周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陈**,李**、叶**、叶**、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周**民法院作出的(2015)周*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在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信用社有存款,但申请执行人申请不进行扣划,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陈**、陈**,李**、叶**、陈**在本院辖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难度大,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执行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申请执行人对执行结果无异议,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周*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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