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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与中国邮政**司龙岩市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熊**因与被上诉人中**公司龙岩市分行、原审被告福建省长汀县酒类饮料厂、原审被告陈**、原审被告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罗区人民法院(2013)龙**初字第2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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