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福鼎**有限公司诉被告林**、胡*、郑**、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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