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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鼎**有限公司与郑**、张**、张**、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福鼎**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张**、张**、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福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01元,减半收取120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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