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福建福鼎**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郑**、邵**、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福鼎**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郑**、邵**、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同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自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800元,至今原告尚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应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现原告在收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