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责任公司古田县支行诉被告林**、李**、叶**、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邮**责任公司古田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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