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徐**、刘**、郑**、凌**、陈**、无锡**限公司、常州海**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徐**、刘**、郑**、凌**、陈**、无锡**限公司、常州海**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周*初字第5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刘**、郑**、凌**、陈**、无锡**限公司、常州海**限公司应连带返还申请执行人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无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执行结果无异议,也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新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执行(2015)周*初字第5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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