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姜**因与被上诉人**司龙岩分行、原审被告陈*、原审被告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姜**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