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魏**、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魏**在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礼门信用社的银行存款27127.5元,并已提供资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魏**在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礼门信用社的银行存款27127.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