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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郯**社诉被告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郯**社诉被告禚洪*、滕金楼、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郯**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400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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