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郯城县支行与孙**、刘*、孙**、王**、王**、孙**、王**、薛喜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下称郯**银行)与被告孙**、刘*、孙**、王**、王**、孙**、王**、薛喜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郯**银行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王**、王**、孙**、王**、薛喜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孙**、王**、王**、孙**、王**、薛喜欢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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