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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538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责任公司郯城县支行诉被告徐**、朱**、许**、郑**、李**、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徐**、朱**、许**、郑**、李**、鲁**价值3万元的财产、存款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对李**在中国邮**责任公司郯城县支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李**在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的银行存款3万元予以冻结(账号:62×××91)。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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