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郯**社诉被告丁**、王**、郭**、郭*、郭**、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郯**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郯城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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