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郯**社诉被告陈**、王**、陈**、陈**、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郯**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1150元,由原告郯城农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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