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莘县**有限公司与巩景行、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与被告巩景行、李**、巩建行、许**、巩**、巩胜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以原被告之间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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