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莘县**有限公司与孔**、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与被告孔**、王*、王**、王**、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日以已与被告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即125元,财产保全费200元,均由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