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莘县支行与蔡*、蔡**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莘县支行与被告蔡*、蔡**、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莘县支行于2015年7月3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国**司莘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莘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中国农**限公司莘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