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中国农业**莘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邵**、谭**、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莘**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莘商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邵**、谭**、吴**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莘县人民法院(2014)莘执字第13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