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山东临沂**金雀山支行与被告赵**、孙**、孙**、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被告已履行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临沂**金雀山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7元减半收取1714元、诉讼保全费1420元,共计313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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