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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沂兰山支行与陈**、孟祥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沂兰山支行与被告陈**、孟祥镇、周长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以被告已履行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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