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中国农业**沂兰山支行与被告王**、杨**、徐**、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以被告已履行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7元减半收取51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平安银**临沂分行与日照**限公司、山东**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陈**、山东临**作银行营业部与陈**、山东临**作银行营业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临沂**白沙埠支行与宋**、宋证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临沂**岚兖路支行与蒋**、白京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山东临**作银行朱*支行与刘**、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山东临**作银行朱*支行与刘**、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临**作银行朱*支行与李**、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临**作银行朱*支行与孟**、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临**作银行朱*支行与张**、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沂兰山支行与隋**、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