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中国邮政**司临沂市分行与被告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以被告已履行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司临沂市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7元减半收取2244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264元,由原告中国邮**司临沂市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中国农业**沂城区支行与赵*、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平安银**临沂分行与日照**限公司、山东**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陈**、山东临**作银行营业部与陈**、山东临**作银行营业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临沂**白沙埠支行与宋**、宋证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沂兰山支行与郑**、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沂兰山支行与陈**、孟祥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沂兰山支行与刘**、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沂兰山支行与王**、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临**作银行朱*支行与刘**、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