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临商银**银都支行与山东毕**限公司、临沂长**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3154号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临沂长**限公司、孙**、吴**、惠广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五被告价值4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山东毕**限公司、临沂长**限公司、孙**、吴**、惠**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具体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人需在期限届满前提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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