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广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安徽和**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广民二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10806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黄**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安徽和**有限公司房、地等资产现处于抵押状态,暂无法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