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广德**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陈**、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广德**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徽广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诉讼中行使处分权,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广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安徽广德**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