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张**、张**、林**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六十五元五角,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