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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张**、张**、林建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张**、张**、林**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六十五元五角,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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