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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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