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泉州分行与被告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交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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