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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朝阳、黄金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黄**、姚**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五百二十七元,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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